regulation
青岛化工学院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(2002 年3月)
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长期外国文教专家(指来我院从事教学或合作科研,取得国家外专局颁发的《外国专家证》,聘期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,以下简称外专)的聘请及管理工作,切实有效地发挥外专的作用,提高聘请效益。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、教育部、财政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: